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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2号

作者:   编辑:张同芳   来源:    阅读: 发表时间:2016-06-23

作者:   编辑:张同芳   发表时间:2016-06-23

  中国美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你校2016年1月18日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审核的《中国美术学院章程》,经浙江省教育厅高校章程论证专家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公示无异议并报教育部备案,现予核准。

  本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请你校及时发布、广泛宣传学校章程,以章程作为办学治校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促进依法治校和科学发展。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6月16日

  

  

中国美术学院章程

  目 录

  序言 ………………………………………………………………4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6

  第三章        组织机构 ………………………………………………8

  第四章        教职工与学生…………………………………………16

  第五章        学校与社会……………………………………………20

  第六章        资产、经费及后勤……………………………………21

  第七章        学校标识………………………………………………22

  第八章        附则……………………………………………………23

  

  

序 言

  中国美术学院始建于1928年,由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先生提议创办,时称国立艺术院。其后数迁其址,几易其名。1929年,更名为国立杭州艺术专科学校。抗战期间,先后迁至湖南、云南、四川、重庆等地。1938年,与北平艺专合并为国立艺术专科学校。1946年,迁设杭州。1950年,更名为中央美术学院华东分院。1958年,更名为浙江美术学院。1993年更名为中国美术学院。2000年以前隶属文化部管理,2000年成为浙江省人民政府与文化部共建高校。2006年,浙江省委作出支持学院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决定。2016年,获批成为浙江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文化部共建高校。

  学校以“建设世界一流特色大学”为目标,秉持“兼容并蓄、传统出新”的学术脉络,坚持“多元互动、和而不同”的办学思想,树立“劳作上手、读书养心”的哲匠理念,坚持立德树人、望境育人、生活育人、实践育人、学术育人,弘扬使命精神、创新精神、诗性精神,着力培养“品学通、艺理通、古今通、中外通”的“四通”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推进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美术学院,中文简称“中国美院”或“国美”;英文名称为“CHINA ACADEMY OF ART”,英文缩写“CAA”。学校现有3个校区:南山校区地处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象山校区地处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张江校区地处上海浦东张江开发区。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218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caa.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的目标是高举人民艺术旗帜,弘扬中国文化精神,构筑和完善中国特色艺术教育体系,持续建设当代艺术理论与实践复合型人才培养基地,打造中国艺术研究和文化创新高地,建成代表我国艺术教育最高水平且可持续发展的学术团队,铺筑国际艺术交流的高端平台,持续建设世界一流特色大学。

  第五条 学校坚持塑造校园望境、哲匠理想的育人理念,坚持塑造构筑美境、实施美育、塑造美心的“三美”理想与东方品质,以传承和拓展中华文化精神为己任,培养艺术类优质人才、拔尖创新人才和中国艺术引领者。

  第六条 学校以打造国际一流视觉文化学科群为特色,树立自主精神和高峰意识,弘扬名校传统,塑造育人高地。学科专业设置涵盖艺术学理论、美术学、设计学、戏剧与影视学、建筑学等五个一级学科。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美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制定战略目标、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协调公共关系、实施目标管理。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履行教育教学基本职能,自主行使相应职权。系(研究所)组织是学校教学与学术的基层组织,在校、院两级授权范围内,由学术带头人引领团队,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大事项,需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研创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章程,实施招生计划;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不断完善办学质量保障体系,持续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以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及研究生教育为主,同时发展继续教育,根据需要开展应用型人才教育;坚持开放办学,促进教育国际化,拓展留学生教育;开展附中(预科)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向已完成规定课程并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国家战略需要和世界学术前沿,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与科研创作,推动文化创意与科技创新;致力于东方文化战略重点和优先主题,强化学术研究,推进“学研产”协同创新和创业教育,提升面向全国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智力支持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发挥文化育人功能,构筑校园美境,实施校园美育,塑造校园美心。学校通过建构优美的山水之境、诗性的人文之境、励志的活力之境,培育学子的本土关怀与独立精神、哲匠精神与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自我实现的能力;通过良好习性的浸育、健康体魄的培育、智性方式的化育,熏养学子心灵,塑造育人风貌;通过校园文化的价值引领,树立价值信念之心、培养互助友爱之心、铸造劳作文思之心。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与国外及我国台、港、澳地区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等多种形式的教育与科研合作交流。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自主决定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依法依规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党委会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建设工程、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拟定学校学术管理制度;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七)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八)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办公室主任等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科研创作计划;

  (二)审议院系设置与调整的原则和方案;

  (三)评议教育教学和科研创作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四)评定重要学术标准和学术成果;

  (五)评定引进人才及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

  (六)指导和推进重大学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

  (八)接受学校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仲裁。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各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及在职教授、离退休教授代表组成,也可外聘若干人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4年,定期改选。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定或修订《中国美术学院学位授予条例》;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三)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名单;

  (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副教授以上的教学研究人员代表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任期4年。学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贯彻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二)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定、修订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收集、整理代表提案,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他们作出回复。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统战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保障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有关事务。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创作和其他学术活动,确立基层学术组织的自主性;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管理基层教学组织和研究机构;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培养与管理,具体实施思想教育、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五)根据学校制定的专业人才评价标准和晋升条件, 提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并报学校同意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教师的考核和评聘工作;

  (六)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实施对学院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

  (七)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负责实验室、公用房等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机构包括教学科研机构、党政机构、群团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等。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授权相关领导担任负责人,作为学校非常设机构履行职责。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研究、或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是指由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管理、教学研究辅助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服务等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学校规定的权利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学校的教职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法律框架内的学术自由;

  (二)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等机会和条件;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保持优良的师德师风;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批评和抵制有损学校声誉的言行;

  (三)敬业爱岗,勤勉工作,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五)关心、爱护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自觉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编制和岗位,按程序公开招聘和选拔各类人才。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任用制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实行资格认证制、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管理人员主要实行职员制和岗位聘任制;工勤人员主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创作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教师教学、科研、创作等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学校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自身发展水平,积极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工生活与工作条件。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教职工通过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特聘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并具有学籍的学习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校期间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与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积极参加各类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六)维护学校声誉,批评和抵制有损学校声誉的言行;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依法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开展勤工助学、创新创业等各类活动。

  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多种形式的资助和救济项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尊重学生开展合法的结社、集会活动,保护学生社团和组织开展活动的自主性;支持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积极为学生社团和组织提供场地和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文化建设提供活力,为创新驱动提供支撑。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结合实际面向公众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习者和教职工,以及获得学校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办学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可按照相关规定与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校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机构,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活动。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六章 资产、经费及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具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建立资产经营公司,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域名、学校荣誉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创业收入。学校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按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学校实行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与审计监察制度,执行与完善经济责任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方向,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校名“中国美术学院”的中文字样为潘天寿书法集字。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标志由“国”“美”两个汉字组合演化而成,下方配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寓“国美无边”之意。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行健 居敬 会通 履远”。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中国美术学院校歌》(国立艺专校歌),由滕固作词、唐学咏作曲。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9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由校长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条 章程的修订与核准程序相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启动章程修订工作: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更;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十一条 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